喜报: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代理的案例成功入选上海市高院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上海法院始终坚持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指引作用,护航企业长远健康成长。近期,为持续推进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强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纂的《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控指南》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该书是上海法院商事审判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上海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保障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生动体现。该书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长切深入研究,代理商事案件,立足上海,面向全国,办理了大量的成功案例,尤其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商事组织法领域,更是业绩不俗。连续多年,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选》,《上海法院案例选》,上海法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中国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法律适用》上不断涌现出典型案例,这个业绩在上海乃至全国都是很少见的。在青年律师的培养上,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更是不遗余力,我们始终教育青年律师敬畏司法,尊重专业知识。不搞虚无缥缈的速成论,一切让专业说话,一切靠数据证明实力。本案2022年承办时,主办律师孙银萍律师才25岁,能获此殊荣,也证明了,申伦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培养计划,始终在正确的道路上低调前行。正文:

  公司应避免与关联企业财务混同

一A公司诉B公司、甲、乙等股东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一一法律风险提示

1.设立多家关联公司的企业应严格建立各关联公司的财务制度,清晰、完整地记录关联公司之间的合同订立、交易流水等关联交易情况,并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会计法》的要求按年编制经审计的准确的财务会计报告


2·如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混同,导致关联公司财产无法相互独立,构成横向人格否认的,各关联公司需就任一关联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的股东亦可能因其过度控制公司的行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防范要点


1,严格编制各关联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包含企业财务会计准则所要求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杈益变动表及现金流量表外,还应标明各关联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情况,避免日后诉讼时举证不能。

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2 ·关联公司在日常经菅时应严格区分各关联公司的财产。各关联公司的财务记载占会计账簿应真实、完整,确保各关联公司间的资产权属清晰且账面分离。规范建立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完整保存原始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全面记录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3·股东实际控制多家关联公司时,应严格区分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公司与股东应分别设置会计账簿与银行账户,分别记账并单独核算,明确区吩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禁止股东不作财务记载而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利用公司资金偿还股东个人债务以及将公司财产记载于股东个人名下的行为。禁止公司不作财务记载无偿将资金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


以案释法


o案情

A公司向c公司出租LED显示屏,因c公司欠付租金,A公司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c公司支付租金147万余元。执行过程中,因c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终结执行程序


A公司将LED显示屏安装至c公司的多家指定酒店后,系由B公司与指定酒店签订《租赁合同》,并由B公司对外开具发票、收取租金。此外,B公司对外签订租赁合同的授权代表系c公司工作人员丁、戊。

根据B公司章程显示,B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为甲,出资额为 1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1年12月8日。根据c公司2020年12月7日章程显示,c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为甲及其配偶乙,出资额均为5万元,


出资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A公司遂诉请B公司、甲、乙对c公司在生效民事判决书项下未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根据c公司指示安装LED显示屏后,随即由B公司对外签约并收取租金。B公司、甲、乙虽辩称两家公司财务独立,但未能提供两家公司的转租合同、记账凭证、公司账册等证据证明B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独立建制的财务关系。加之,B公司与c公司的股东、工作人员以及经营范围存在高度重叠。故法院认定B和C存在横向人格否认。甲和乙存在过度控制的情形。遂判决B公司、甲、乙对生效民事判决书项下c公司的未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案件梳理

基础法律关系:A公司与c公司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c公司欠付A公司租金,但执行未果。


关联公司情况:(1)业务方面。A公司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获得c公司出租的LED显示屏后,由B公司对外租赁LED显示屏、收取租金、开具发票。(2)人员方面。B公司与c公司的工作人员存在相似情况。(3)股权方面。B 公司的股东为甲,C公司的股东为甲及其配偶乙。

争议焦点:B公司与c公司是否构成横向人格否认?

o法律问题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同一股东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需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系2023 年《公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规定于《公司法》(2023年修订)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标准:一是在股权结构方面,控股股东控制了多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本案中,甲及其配偶乙控制了B公司与c公司。


是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使多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本案中,A公司已举证证明B公司与c公司在财务与人员用工方面存在混同,B公司亦无法举证证明其与c公司存在独立的财务建制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承担:构成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公司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关联公司的股东存在过度控制公司的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同样的连带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遂判决B公司、甲、乙对c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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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6/5/11 9:30:33 shenlun